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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运管处随机抽查事项监管细则

发布日期:2019-06-28 17:39来源:市交通局政策法规科浏览量:

 

 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工作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已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各道路运输经营企业。

(二)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六十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三)检查方案和频次。

    1.抽取基数及比例。抽取基数为所有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抽取比例不低于3%,一般抽取不少于5家。

    2.抽查频次:每年抽查一次。

    3.抽查方式:定向抽查。

   (四)检查内容和方法。

1.检查内容

企业检查主要是检查其是否具备相关条件;车辆抽查主要是查看其运营手续是否完备和经营是否规范。

2.检查方法

1)查看相关基础资料和台账;

2)通过卫星定位监管比对客运车辆行驶轨迹。

     (五)结果处理。

1.根据抽查情况,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初评结果进行核查,并公布信誉等级。

2.对发现的经营资质问题或违规行为,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给予相应的处罚。

(六)结果公示。

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在门户网站或省厅行政执法公开运行系统公示,并按要求录入省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向社会公示。

 

 

 

 

 

 

 

 

 

 

 

二、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工作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各道路运输经营企业。

(二)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六十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三)检查方案和频次。

    1.抽取基数及比例。抽取基数为所有取得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抽取比例不低于3%,一般抽取不少于5家。

    2.抽查频次:每年抽查一次。

    3.抽查方式:定向抽查。

   (四)检查内容和方法。

1.检查内容

企业检查主要是检查其是否具备相关条件;车辆抽查主要是查看其运营手续是否完备和经营是否规范。

2.检查方法

1)查看相关基础资料和台账;

2)涉及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为12吨以上普通货运车辆的,通过卫星定位监管比对行驶轨迹。

     (五)结果处理。

1.根据抽查情况,对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初评结果进行核查,并公布信誉等级。

2.对发现的经营资质问题或违规行为,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给予相应的处罚。

(六)结果公示。

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在门户网站或省厅行政执法公开运行系统公示,并按要求录入省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向社会公示。

 

 

 

 

 

 

 

 

 

 

 

 

 

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工作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已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各道路运输经营企业。

(二)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六十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五十三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三)检查方案和频次。

    1.抽取基数及比例。抽取基数为所有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抽取比例不低于3%,一般抽取不少于5家。

    2.抽查频次:每年抽查一次。

    3.抽查方式:定向抽查。

   (四)检查内容和方法。

1.检查内容

企业检查主要是检查其是否具备相关条件;车辆抽查主要是查看其运营手续是否完备和经营是否规范。

2.检查方法

1)查看相关基础资料和台账;

2)通过卫星定位监管比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行驶轨迹。

     (五)结果处理。

1.根据抽查情况,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初评结果进行核查,并公布信誉等级。

2.对发现的经营资质问题或违规行为,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等给予相应的处罚。

(六)结果公示。

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在门户网站或省厅行政执法公开运行系统公示,并按要求录入省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向社会公示。

 

 

 

 

 

 

 

 

 

 

 

 

四、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工作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已取得放射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各道路运输经营企业。

(二)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六十条。《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三)检查方案和频次。

    1.抽取基数及比例。抽取基数为所有取得道路放射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抽取比例不低于3%

    2.抽查频次:每年抽查一次。

    3.抽查方式:定向抽查。

   (四)检查内容和方法。

1.检查内容

企业检查主要是检查其是否具备相关条件;车辆抽查主要是查看其运营手续是否完备和经营行为是否规范。

2.检查方法

1)查看相关基础资料和台账;

2)通过卫星定位监管比对放射性道路运输车辆行驶轨迹。

     (五)结果处理。

1.根据抽查情况,对放射性道路运输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初评结果进行核查,并公布信誉等级。

2.对发现的经营资质问题或违规行为,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等给予相应的处罚。

(六)结果公示。

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在门户网站或省厅行政执法公开运行系统公示,并按要求录入省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向社会公示。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工作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已经道路运输经营备案的各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

(二)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六十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三)检查方案和频次。

    1.抽取基数及比例。抽取基数为所有经备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抽取比例不低于3%,一般抽取不少于5家。

    2.抽查频次:每年抽查一次。

    3.抽查方式:定向抽查。

   (四)检查内容和方法。

1.检查内容

企业检查主要是检查其是否具备相关条件;经营行为是否规范。

2.检查方法

1)查看相关基础资料和台账;

2)检查经营作业场所。

     (五)结果处理。

1.根据抽查情况,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初评结果进行核查,并公布信誉等级。

2.对发现的经营资质问题或违规行为,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给予相应的处罚。

(六)结果公示。

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在门户网站或省厅行政执法公开运行系统公示,并按要求录入省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向社会公示。

 

 

 

 

 

 

 

 

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工作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二)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六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三)检查方案和频次。

    1.抽取基数及比例。抽取基数为所有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抽取比例不低于3%,一般抽取不少于5家。

    2.抽查频次:每年抽查一次。

    3.抽查方式:定向抽查。

   (四)检查内容和方法。

1.检查内容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检查主要是检查其是否具备相关条件;经营行为是否规范。

2.检查方法

1)查看相关基础资料和台账;

2)查看培训场地、设备设施。

     (五)结果处理。

1.根据抽查情况,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质量信誉考核初评结果进行核查,并公布信誉等级。

2.对发现的经营资质问题或违规行为,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等给予相应的处罚。

(六)结果公示。

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在门户网站或省厅行政执法公开运行系统公示,并按要求录入省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向社会公示。

 

 

 

 

 

 

 

 

 

 

 

 

 

 

 

七、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工作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已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各道路运输经营企业。

(二)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六十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条。

    (三)检查方案和频次。

    1.抽取基数及比例。抽取基数为所有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的企业,抽取比例不低于3%,一般抽取不少于1家。

    2.抽查频次:每年抽查一次。

    3.抽查方式:定向抽查。

   (四)检查内容和方法。

1.检查内容

客运站检查主要是检查其是否具备相关条件;经营行为是否规范。

2.检查方法

1)查看相关基础资料和台账;

2)检查场地设施设备。

     (五)结果处理。

1.根据抽查情况,对客运站的质量信誉考核初评结果进行核查,并公布信誉等级。

2.对发现的经营资质问题或违规行为,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给予相应的处罚。

(六)结果公示。

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在门户网站或省厅行政执法公开运行系统公示,并按要求录入省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向社会公示。

 

 

 

 

 

 

 

 

 

 

 

 

 

 

 

八、道路货运站经营许可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工作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已取得道路货运站经营许可的各道路运输经营企业。

(二)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六十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三)检查方案和频次。

    1.抽取基数及比例。抽取基数为所有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的企业,抽取比例不低于3%,一般抽取不少于1家。

    2.抽查频次:每年抽查一次。

    3.抽查方式:定向抽查。

   (四)检查内容和方法。

1.检查内容

货运站检查主要是检查其是否具备相关条件;经营行为是否规范。

2.检查方法

1)查看相关基础资料和台账;

2)检查场地设施设备。

     (五)结果处理。

1.根据抽查情况,对货运站的质量信誉考核初评结果进行核查,并公布信誉等级。

2.对发现的经营资质问题或违规行为,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给予相应的处罚。

(六)结果公示。

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在门户网站或省厅行政执法公开运行系统公示,并按要求录入省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向社会公示。

 

 

 

 

 

 

 

 

 

 

 

 

 

 

九、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根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工作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已取得出租汽车客运许可的企业。

(二)检查依据。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二、三十四条。

    (三)检查方案和频次。

    1.抽取基数及比例。抽取基数为所有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的企业,抽取比例不低于3%,一般抽取不少于5家。

    2.抽查频次:每年抽查一次。

    3.抽查方式:定向抽查。

   (四)检查内容和方法。

1.检查内容

企业检查主要是检查其是否具备相关条件;车辆抽查主要是查看其运营手续是否完备和经营是否规范。

2.检查方法

1)查看相关基础资料和台账;

2)查看车辆技术管理档案。

     (五)结果处理。

1.根据抽查情况,对出租汽车客运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初评结果进行核查,并公布信誉等级。

2.对发现的经营资质问题或违规行为,根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等给予相应的处罚。

(六)结果公示。

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在门户网站或省厅行政执法公开运行系统公示,并按要求录入省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向社会公示。

 

 

 

 

 

 

 

 

 

 

  

 

 

  

 

 

 

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根据《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制定本工作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已取得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许可的企业。

(二)检查依据。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三)检查方案和频次。

    1.抽取基数及比例。抽取基数为所有取得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许可的企业,抽取比例不低于3%,一般抽取不少于1家。

    2.抽查频次:每年抽查一次。

    3.抽查方式:定向抽查。

   (四)检查内容和方法。

1.检查内容

企业检查主要是检查其是否具备相关条件;车辆抽查主要是查看其车辆技术安全性能、安全警示标志、安全应急设施设备是否完好;驾驶员和乘务员遵守服务规范情况。

2.检查方法

1)查看相关基础资料和台账;

2)查看车辆。

     (五)结果处理。

1.根据抽查情况,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初评结果进行核查,并公布信誉等级。

2.对发现的经营资质问题或违规行为,根据《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给予相应的处罚。

(六)结果公示。

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在门户网站或省厅行政执法公开运行系统公示,并按要求录入省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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