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路施工审批检查(高速公路除外)的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经我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以及经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从事涉路施工的市场主体。
(二)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检查方案和频次。
1.抽取基数及比例。根据省厅双随机抽查清单公示结果,抽取基数为市公路管理局批准的全部许可事项,抽取比例100%。
2.抽查频次。根据申请涉路施工的批准情况,每年对许可的项目至少检查一次。除主管部门有特别要求外,不进行专项抽查。
3.抽取方式。通过电脑摇号随机抽取,原则上抽取过的单位或个人,下一次将不再抽取。
(四)检查内容和方法。
1.台账资料检查。台账是否完整,许可档案是否规范齐全,施工单位资质和相关人员信息是否符合要求等。
2.现场核查。涉路工程实施人是否按照许可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相关措施等。
(五)结果处理。
1.对未经许可擅自在国省干线公路范围内违法施工的行为。
(1)对违法施工单位或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6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九条开展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2)责令其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补办行政许可。
(六)公示。
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在门户网站公示,并按市局要求录入省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