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务检查实施细则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安徽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定本工作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办理水路运输许可证的省际水路运输企业和备案的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的随机抽查。
(二)检查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安徽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三)检查方案和频次。
1、抽取基数及比例。以适用范围内所有市场主体为基数,抽取比例不低于3%。
2、抽查频次:每年1-2次。
3、抽取方式。随机抽取。
(四)检查内容和方法。
1、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保持情况
(1)企业自有运力情况;
(2)海务、机务等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3)与企业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情况。
2、运输船舶的经营资格条件和相关证书有效性,是否与企业经营范围相适应。
3、企业及其管理的船舶的生产经营状况
(1)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行为;
(2)是否按规定向管理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五)结果处理。
按照检查依据的有关规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违反《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伪造、变造、涂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没收伪造、变造、涂改的许可证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违反《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规定,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路运输经营者或其船舶在规定期限内,经整改仍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报原许可机关撤销其经营许可或者船舶营运证件。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者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种类的,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履行备案义务;
(二)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
(三)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托运人;
(四)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运输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五)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
3、违反《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
(二)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
(三)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四)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
(五)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
(六)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
(七)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八)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
(九)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
(十)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
(十一)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公示
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通过蚌埠市港航管理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并按省厅要求录入省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