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工作实施细则。
一、 适用范围
适用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备案的服务机构。
二、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
三、 检查方案和频次
1、抽取基数及比例。每年抽取1个服务机构进行1次双随机抽查。
2、抽查频次每年对一服务机构进行一次双随机抽查。除有特别要求外,不进行专项抽查。
四、 检查内容和方法
1、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2、船员服务机构向船员提供船员服务业务,是否与船员签订船员服务协议
3、船员服务机构是否向社会公布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4、船员服务机构是否建立船员服务信息档案,并记载服务船员在船员服务期间发生的事宜,并保持船员服务信息记载的真实、连续和完整。
五、 结果处理。
1、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发现服务机构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服务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的,应当依法撤销服务资质。
2、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有以下行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向社会公布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
(二)重复或者超过标准收取费用,或者在公布的收费项目之外收取费用;
(三)未将船舶配员服务协议的相关内容告知有关船员的;
(四)有其他欺诈船员行为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的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 结果公示。
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在蚌埠市地方海事局网站公示,并按省厅要求录入省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