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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船员船舶服务机构备案随机抽查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9-06-28 17:35来源:浏览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工作实施细则。

一、 适用范围

适用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备案的服务机构。

二、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

三、 检查方案和频次

1、抽取基数及比例。每年抽取1个服务机构进行1次双随机抽查。

2、抽查频次每年对一服务机构进行一次双随机抽查。除有特别要求外,不进行专项抽查。

四、 检查内容和方法

1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2船员服务机构向船员提供船员服务业务,是否与船员签订船员服务协议

3船员服务机构是否向社会公布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4、船员服务机构是否建立船员服务信息档案,并记载服务船员在船员服务期间发生的事宜,并保持船员服务信息记载的真实、连续和完整。

 

 

五、 结果处理。

1、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发现服务机构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服务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的,应当依法撤销服务资质。

2、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有以下行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向社会公布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

(二)重复或者超过标准收取费用,或者在公布的收费项目之外收取费用;

(三)未将船舶配员服务协议的相关内容告知有关船员的;

(四)有其他欺诈船员行为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的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 结果公示。

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在蚌埠市地方海事局网站公示,并按省厅要求录入省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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