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交通运输局(住建委),局属有关单位,局机关有关科室:
为贯彻落实省商事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关工作的通知》(商改联办函〔2019〕1号)和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关工作的通知》(〔2019〕306号),进一步完善全市交通运输管理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市局制定了《蚌埠市交通运输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9年版)》及《蚌埠市交通运输局2019年度抽查工作计划表》,并就做好2019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动态调整检查对象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
各有关单位要在6月30日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职责分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通过签收认领、批量导入、单户录入等方式,在监管平台动态调整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既可以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也可以包括产品、项目、行为等。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包括所有相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具体操作方法各单位要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沟通联系,市级随机抽查事项“一单两库一细则”的调整完善,请局公路港航科、市公路局、市运管处、市地方海事局于6月30日前完成。
二、做好抽查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单位严格按照《蚌埠市交通运输局2019年度抽查工作计划表》,制定本单位年度抽查计划,认真组织抽查,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效果,又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要加大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的应用力度,积极通过平台实施“双随机”摇号,确定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做好抽查结果的应用,在抽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记于企业名下向社会公示。各单位年度抽查工作计划要及时录入监管平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三、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各单位应根据《安徽省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及安徽省交通运输系统分类监管制度和措施,并结合行业实际,通过监管平台获取监管对象的信用状况,做好抽查结果的应用,对监管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对守信企业在准入环节提供便利,在监管环节给予优化,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干扰;对失信和严重失信企业,在准入环节进行重点审查,纳入重点监管对象,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比例,依法在相关领域对其经营活动进行限制或禁入。
联系人:宁仟,联系电话3028821,电子邮箱:625268351@qq.com
附件:1.《蚌埠市交通运输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9年版)》
2.《蚌埠市交通运输局2019年度抽查工作计划表》
蚌埠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6月28日
附件:1
蚌埠市交通运输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9年版)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1 |
公路建设项目检查 |
市级权限范围内公路建设项目检查 |
公路建设项目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局公路港航管理科 |
《公路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规则》 |
2 |
涉路施工审批检查(高速公路除外) |
涉路施工审批检查(高速公路除外) |
涉路施工审批施工现场(高速公路除外)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蚌埠市公路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五十四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
3 |
城市公交营运监督检查 |
1、检查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取得情况; 2、检查城市公交营运车辆和设施安全 |
城市公交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蚌埠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加强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运营服务的监督检查。 |
4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监督检查 |
1、检查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取得情况; 2、检查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3、检查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 4、检查出租汽车车辆标志、顶灯和里程计价表等设备。 |
出租汽车公司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蚌埠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实施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第三十四条 出租管理机构及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
5 |
道路运输客运经营许可的监督检查 |
1.市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客运班线许可)的监督检查 |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蚌埠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 |
2.市区道路旅游客运企业许可的监督检查 |
道路旅游客运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蚌埠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 |
||
6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监督检查 |
1.检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 2.对(危险)货运(专用)车辆状况进行审验; 3.检查(危险)货物企业实际情况是否与许可登记事项一致。 |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蚌埠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
7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的监督检查 |
1.检查客货运输站场生产经营情况; 2.检查客货运输站场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 3.检查客运站实名售票和实名查验情况; 4.检查客货运输站场实际经营情况是否与许可登记事项一致。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蚌埠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督。第三十四条 出租管理机构及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
8 |
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监督检查 |
1.检查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 2.检查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质量情况; 3.检查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管理情况; 4.检查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是否与许可登记事项一致。 |
机动车维修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蚌埠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五条 |
9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监督检查 |
1.检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开展情况、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 2.检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执行教学大纲、颁发《结业证书》以及《培训记录》等统计资料的情况; 3.检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场地及教学车辆相关情况; 4.检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实际经营情况是否与许可登记事项一致。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蚌埠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
10 |
水运建设项目检查 |
权限范围内水运建设项目检查 |
水运建设项目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蚌埠市港航管理局 |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
11 |
港口经营许可的监督检查 |
港口经营许可的监督检查 |
港口经营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蚌埠市港航管理局 |
《安徽省港口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12 |
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务许可的监督检查 |
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务许可的监督检查 |
水路运输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蚌埠市港航管理局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条 |
13 |
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监督检查 |
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监督检查 |
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服务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蚌埠市地方海事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 |
附件:2
蚌埠市交通运输局2019年度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方式 |
抽查主体 (层级) |
抽查对象 |
抽查基数 |
抽查比例 |
实施检查 时间段 |
备注 |
1 |
2019年市级权限范围内公路建设项目检查 |
市级权限范围内公路建设项目检查 |
市级自行组织发起 |
局公路港航管理科 |
在建的市级权限范围内的公路建设项目 |
全部在建的市级权限范围内公路建设项目共4个 |
50% |
11月底前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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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9年涉路施工(高速公路除外)审批检查 |
涉路施工(高速公路除外)审批施工现场 |
自行组织发起 |
市公路管理机构 |
涉路施工(高速公路除外)审批施工现场 |
全部许可事项 |
100% |
全年推进 |
|
3 |
2019年城市公交营运监督检查 |
城市公交营运监督检查 |
自行发起 |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城市公交企业 |
城市公交企业实际数量 |
原则上按照10%的比例抽查,可根据实际数量调整抽查比例,但不得低于2家。 |
11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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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19年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监督检查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监督检查 |
自行发起 |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出租汽车企业 |
出租汽车企业实际数量 |
原则上按照10%的比例抽查,可根据实际数量调整抽查比例,但不得低于2家。 |
11月底前 |
|
5 |
2019年市县权限范围内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检查 |
市县权限范围内道路运输客运经营许可的监督检查 |
自行发起 |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道路运输客运经营企业 |
道路客运经营企业的实际数量 |
原则上按照10%的比例抽查,可根据实际数量调整抽查比例,但不得低于2家。 |
11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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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19年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检查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监督检查 |
自行发起 |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企业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企业实际数量 |
原则上按照5%比例抽查,可根据实际数量调整抽查比例,但不得低于2家。 |
11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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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19年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的监督检查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的监督检查 |
自行发起 |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道路运输站(场) |
道路运输站(场)的实际数量 |
原则上按照10%比例抽查,可根据实际数量调整抽查比例,但不得低于2家。 |
11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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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019年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监督检查 |
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监督检查 |
自行发起 |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 |
机动车维修企业实际数量 |
原则上按照5%比例抽查,可根据实际数量调整抽查比例,但不得低于2家。 |
11月底前 |
|
9 |
2019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监督检查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监督检查 |
自行发起 |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
机动车培训企业实际数量 |
原则上按照10%比例抽查,可根据实际数量调整抽查比例,但不得低于2家。 |
11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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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2019年市级权限范围内水运建设项目检查 |
市级权限范围内水运建设项目检查 |
市级自行组织发起 |
市港航管理机构 |
在建的市级权限范围内的水运建设项目 |
在建的市级权限范围内水运建设项目实际数 |
原则上按10%比例抽查,可根据实际调整抽查比例,但不得少于1个建设项目 |
11月底前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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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2019年港口经营许可检查 |
港口经营许可的检查 |
市级自行组织发起 |
市港航管理机构 |
港口经营企业 |
港口经营企业实际数量 |
原则上按10%比例抽查,可根据实际数量调整抽查比例,但不得低于2家 |
11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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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2019年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检查 |
国内客货水路运输许可的监督检查 |
市级自行组织发起 |
市港航管理机构 |
水路运输经营企业 |
水路运输经营企业的实际数量 |
原则上按照10%比例抽查,可根据实际数量调整抽查比例,但不得低于2家。 |
11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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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2019年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务许可检查 |
船舶管理经营许可的监督检查 |
市级自行组织发起 |
市港航管理机构 |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企业 |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企业的实际数量 |
原则上按照10%比例抽查,可根据实际数量调整抽查比例,但不得低于2家。 |
11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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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2019年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监督检查 |
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监督检查 |
市级自行发起 |
市海事管理机构 |
内河船舶船员服务机构 |
2 |
100% |
11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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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抽查数量=抽查基数*抽查比例,计算结果不是整数的,按照四舍五入取整。2、市县交通运输部门在制定本级抽查计划时,抽查比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减抽查比例,但不得低于2%;若实际数量少于2家的,则全部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