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运输行业事中事后监管行为,推进“放管服”改革,根据《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方案》(蚌政〔2019〕4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通运输行业联合抽查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通过对“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实行“双随机抽查”方式。安全生产检查、市政府临时部署的专项检查及行政相对人举报的监督检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按照“依法监管、科学监管、公开公正、分工负责”的原则,通过明确随机抽查事项、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合理确定随机督查比例和频次、规范随机抽查程序,完善随机抽查制度体系,规范交通运输行业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业监管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 联合抽查工作任务及方式
第四条 联合检查分为综合督查、专项督查和突击巡查三种形式,为保证监督检查结果的公平、公正、科学,原则上均应采取双随机督查的方式。
第五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交通运输行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明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频次等,并按照计划开展随机检查,履行批准手续,规范检查行为。
第六条 建立监管市场主体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涵盖全部被监管的市场主体,可根据监管市场主体变化情况进行及时更新。
第七条 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涵盖所有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名单,可根据人员情况进行及时更新。
第八条 联合抽查比例。危险品生产经营联合监管抽查基数以参与联合监管部门共同监管的企业家数确定,从中随机抽取,联合抽查比例为10%,如抽查基数少于10家,按100%比例抽取。
第九条 实施抽查的执法检查人员和市场主体,通过摇号方式,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第三章 抽查结果运用
第九条 通过联合抽查发现市场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提出行政处理建议,经审定后下发通报。给予行政处罚的,启动立案调查程序,经合法性审查并经单位业务负责人审定后,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第十条 抽查结果公示。对抽查结果正常的,自抽查结束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门户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要按照“谁管辖、谁负责”原则做好后续监管衔接。行政处罚信息应当由处罚决定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归集至“监管平台”,记于相应市场主体名下。
第十一条 被抽查对象对公示的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相关程序提出复查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受理部门将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受理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在规定限期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告之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之申请人。
第十二条 抽查结果,应将其纳入相关单位的信用考核评价。对抽查中存在较多问题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对其进行挂牌督办,加大抽查频率。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在进行抽查时,应严格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随机检查,并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抽查对象有权申请执法人员依法回避。开展随机抽查时,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收费外,其他一律不得收费。同时根据抽查的需要,依法委托第三方开展检查、鉴定、评估、论证等,对产生的费用,按照“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