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外向型经济发展,加快“两个中心”建设,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和外事局、市财政局制定了《推动蚌埠市水路外贸集装箱运输发展补贴办法》,经蚌埠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57
次专题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发布。
蚌埠市交通运输局 蚌埠市商务和外事局
蚌埠市财政局
2019年5月28日
(主动公开)
推动蚌埠市水路外贸集装箱运输发展
补贴办法
为了进一步落实《蚌埠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水运发展意见》,加快推进以港兴市战略,充分发挥淮河黄金水道作用和蚌埠港二类水运口岸优势,促进运输结构调整,降低物流成本,服务蚌埠皖北中心城市、淮河流域中心城市和物流枢纽承载城市建设,构建蚌埠市立体开放平台,助力外向型经济发展,以蚌埠港至太仓港航线为基准,制订本办法。
一、补贴范围
经蚌埠港始发的集装箱外贸航线运营企业、经蚌埠港中转的外贸集装箱航线运营企业、承担水运口岸运营的港口企业。
二、补贴时间
补贴时间为3年(2019年6月至2022年5月)。
三、资金来源
由市财政安排给市商务和外事局专项补贴资金。
四、补贴标准
(一)航次补贴标准
给予开通的外贸直达定期航线(运输船型不小于90标箱,全年不少于96航次,全程运价不高于南京港运价,且运营满一年),第一年外贸重箱运输量占比不低于30%,第二年外贸重箱运输量占比不低于40%,第三年外贸重箱运输量占比不低于50%,按航次给予补贴6万元/航次。
外贸重箱运输量占比达不到要求的,按比例予以补贴。因通航条件限制船型达不到要求的,按比例予以调整。
(二)重箱补贴标准
按外贸重箱量补贴500元/20英尺箱,750元/40英尺箱。
(三)水水转运补贴标准
对在蚌埠港水水中转的外贸集装箱,每中转一个标箱重箱补贴80元。
(四)港口补贴标准
1.在口岸投入运营当年,给予港口一次性资金支持100万元。
2.为弥补港口在运营管理口岸方面的亏损,在本办法时效期内,给予港口补贴100万元/年。
五、计算依据和兑现办法
1.计算依据:航线运营企业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港口企业上报上月装舱清单、海运提单或报关单,港口企业汇总后报市港航管理局核查确认。
2.兑现办法:航次、重箱、水水转运补贴以季度为结算期,港口补贴以年度为结算期,由市港航管理局初审,报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和外事局审核后,于每结算期的次月兑现补贴资金。
其他航线开通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和外事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蚌埠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19年5月28日印发